業主朱女士搬入新購的精裝房后,發現房間與廚房出現滲水,經鑒定,罪魁禍首是樓上小陽臺未做防水。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開發商修復朱女士家中因滲水造成的痕跡,并對樓上的小陽臺進行防水處理。
朱女士于2008年12月在廣東省佛山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精裝房,并于2010年4月收房入住。買房時,開發商承諾,在業主正常使用情況下,將免費承擔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其中屋面防水5年,墻面、廚房、衛生間地面及地下室等防滲漏5年,管道防滲漏兩年等。
朱女士稱,住了兩年后,也就是在2012年初,家里的小房間出現天花及墻體極少部位滲水。不久,小房間及小陽臺內部天花及墻體又出現小面積滲水、滴漏。到了同年10月至11月,小陽臺、小房間等開始出現大面積滲水現象。她通知了物業管理處前來維修,但并未解決滲水、滴漏問題。
“之后,廚房還出現不明液體滲出,我的身體出現不適!敝炫糠Q,由于房屋滲水、滴漏,還導致室內小陽臺和沖涼房出現了兩次漏電、電線短路事故,“房屋滲水嚴重,照明設備損壞,出現異味,濕氣彌漫,影響了我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我甚至出現焦慮、抑郁和失眠等情形!
備受困擾之下,朱女士將開發商以及樓上鄰居朱先生告上了法庭。起初,朱女士以為是樓上的鄰居在陽臺砌了水槽,沒有直排至下水管而是排水至陽臺地面,才導致她家出現滲水。但后來樓上鄰居拆除了上述水槽,水已直排到下水管,卻仍存在滲水情況。
一審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后發現,朱女士樓上的陽臺往下漏水,是由于陽臺在施工時未做防水處理,直接導致上、下樓之間存在滲漏水、滴水現象。
對此,開發商表示,舊版《住宅設計規范》未強制要求商品房小陽臺地面做防水處理。
法院一審后認為,經過專業公司的司法鑒定結論認定,朱先生家小陽臺地面未做防水處理是導致朱女士小房間滲漏水和廚房開關滴水的直接原因。雖然舊版《住宅設計規范》中有關小陽臺做防水處理的規定非強制性規定,但屬倡導性的內容,開發商向業主交付的房屋應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功能。因此,開發商應對此負責。
法院一審后作出了如上判決,同時駁回了朱女士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朱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